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3年,前身是国家第五机械工业部举办的五三一机械工业学校,1978年学校更名为中原机械工业学校,1979年搬迁到南阳市,1999年划转为河南省举办,2000年学校合并洛阳兵器工业职工大学,2001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升格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更名为“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先后隶属于国家第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兵器工业总公司、河南省人民政府。学院秉承“厚德笃学、知行合一”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努力办好军工特色显著、教育教学水平高、社会竞争力强、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南工院,英文译名为HeNan Polytechnic Institute,简写为HNPI。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北路666号。学院网址是:http://www.hnpi.cn或。
第四条 学院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主管,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的发展定位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以校企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以军工精神、军工标准、军工质量彰显办学特色,以内涵的全面提升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依托军工、服务社会”,努力办好军工特色显著、教育教学水平高、社会竞争力强、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大力弘扬军工精神,培养具有“忠”、“毅”品性的人;牢固树立军工标准意识,培养具有“严”、“细”作风的人;高度重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培养具有“精”、“优”质量观念的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的核心价值是“大爱至善、和谐共进”,学院精神是“自强不息、追求卓越”,校训是“厚德笃学、知行合一”,校风是“和谐、勤奋、求是、创新”,教风是“敬业、爱生、严谨、博学”,学风是“明德、立志、勤学、善思”。
第八条 学院的校徽上方根据学院名称中主要文字拼音首写字母变化而成,下方是“书”的造型,根据英文“Education”(教育)的首写字母“E”变化而来,颜色采用红、蓝两色。
第九条 学院校歌为《明天的期待》。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院章程,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任免。
(四)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制订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六)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支持学院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大型修购专项项目。
(六)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学院多元办学模式。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河南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构建以工科为主体,军工为特色,工、管、经协调发展的专业设置体系。学院对专业设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各教学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内部和外部评价,建立完善的专业调整、改造、重组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及相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强招生管理,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适应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完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实行教育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建立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学院要求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努力服务社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努力推进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依托政府、行业批准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以联合办学形式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在保障全日制学历教育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实行多渠道、宽领域的国际合作教育,借鉴、引进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建立健全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院遵循依法治校原则,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着力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改革。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学院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在学院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提出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按上级组织规定执行。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分配实施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和聘任制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建房及住房分配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院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代表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按上级工会组织规定执行。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四十条 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群团机构、教学及科研机构、辅助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群团机构,承担院内党政、群团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及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机构。教学院(系、部、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六条 教学单位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教学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教学单位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制定设置本单位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做好招生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
(五)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服务活动。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发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教学科研单位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工作内容,分别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主任(院长)主持。党总支(党支部)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支持行政履行其职责并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行政主要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的科研单位,享有与教学单位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师生工作、学习、生活需要设置教学辅助单位,为人才培养以及师生员工提供保障服务。教学辅助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党支部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支持行政履行其职责并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节 决策与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均实行民主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师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院属单位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学院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学院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级聘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等级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院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关心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统称为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三)在品行、学业、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及助学贷款。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知悉学院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各类奖励、资助后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其他各类受教育者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以服务校友、联系感情、沟通信息、拓展资源、树立形象为宗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校友会积极加强与各地校友会联系沟通,相互支持与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各时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中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和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在学院各个办学时期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推动学院发展的动力因素之一。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听取校友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院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开展节约型学院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服务创新的投入。
学院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学院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后勤服务工作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新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学院师生多元化需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院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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